AI生成音乐是否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近日,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起诉了两家AI音乐初创公司Suno和Udio,声称这两家AI公司的生成式AI工具,涉嫌侵犯了其音乐版权。美国唱片业协会的成员包括了环球音乐集团、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华纳唱片集团等。美国唱片业协会的成员们声称:不同流派和时代的音乐家作品都被两家AI公司在未经同意或者付费的情况下侵权使用,美国唱片业协会要求禁止两家AI公司使用这些侵权材料,并赔偿损失。
该案引起了行业内外对于AI产业在音乐版权保护方面的讨论,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生成式AI生成音乐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可得到合理使用的豁免?音乐版权人应如何应对生成式AI训练数据行为?人工智能AI生成音乐应当给予何种保护呢?
【摘自红星新闻】
现在生成式AI创业领域在版权监管方面缺少一个明晰的界线;众多的音乐人士也呼吁制定新的法律来保护音乐版权。
律师解析
那么,根据现行法律,AI生成音乐,是否构成侵权呢?能否得到合理使用的豁免呢?
首先,先来看一下AI生成音乐所创造的过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创造阶段需要以原有的大量数据作为基础,因而必然要对大量受版权保护的现有作品为模本作为输入的样本数据进行加工和处理,那么,对于现有作品的使用,应当如何判定呢?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应取得著作权人的‘事前授权’,如果未经授权的使用,除非构成合理使用情形,否则都将构成侵权。目前,利用他人作品训练人工智能,并不符合版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合理使用情形,根据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因此,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生成AI音乐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为了科技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人工智能产业的蓬勃发展,应将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现行版权法律对合理使用采取半封闭的立法模式,即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一种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在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利用该条规定使用版权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合理使用通常是现有案件中的主要抗辩理由。至于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或者是否满足美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四要素”,则需要根据个案判断。一般而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要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三步检验法来判断,即只能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使用作品,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美国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四要素判断法与此类似,但更具体,即在判断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生成式AI生成音乐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要看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使用版权保护作品的数量和比重以及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
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生成式AI生成音乐属于作品使用行为。在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包括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要看其是否违反合理使用规则。如果训练生成式AI生成的音乐与被训练的音乐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就会对被训练的作品的市场和价值产生消极影响,这样就不构成合理使用。反之,如果符合三步检验法或四要素判断法的要求,则构成合理使用。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是否侵权还应该从作品本身出发,认定是否是相似作品或是是否构成实质相似,应该从一般公众的认知角度出发,是否具备整体区别或局部区别、是否具备区别特征(数量、内容、程度等),该区别特征是否具备显著性,以及该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和精神,是否会被一般公众认定为不同作品,若是认定为不同作品或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应该肯定新作品的创作,肯定创作的过程以及创作的作品所付出的智力成果,无论该智力成果是真实的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还是人利用AI工具所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都应该对其创作过程的智力付出予以肯定,应对其新作品予以保护。
同时,对于现有作品的引用和使用,也应重视对现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尊重,应给予一定的许可使用费用,但额度和比例应显著区别故意侵权的以往案例。
最后,版权问题看似离大家很远,但往往生活中却比比皆是!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