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安排员工公费旅游,算休年假吗?
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休息休假制度的合规性。年休假作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能否充分实现,因此企业是否已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也是劳动争议中常见的争议事项。企业安排员工公费旅游,能算休年假吗?本文立足于案例展开介绍。
案情介绍
一、北京某美容美发公司与肖某劳动争议案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7114号案件中,肖某与北京某美容美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产生劳动争议,乃至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因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肖某就出游期间计为当年年休假协商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认定肖某已享受当年年休假。
二、上海某实业公司与乔某劳动争议案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民终520号案件中,上海某实业公司以乔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与乔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并最终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某公司在未与乔某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以组织旅行、召开年会等方式冲抵其年休假,与法有悖。
三、重庆某电器销售公司与熊某劳动争议案
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3100号案件中,熊某与重庆某电器销售公司也发生了劳动争议,就熊某是否休过年假产生纠纷,最后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的目的在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熊某在诉讼中陈述其在2017年已经参加了公司统一安排的出境旅游,且出境旅游的天数已经达到了熊某2017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熊某所应享受2017年度的休息休假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
律师解析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一般而言,企业安排员工公费旅游并不能算是安排员工休年假。法院通常会将这种安排认定为是福利待遇。特殊情况下,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企业安排的公费旅游作为年休假,并且做出妥善安排等,则安排员工公费旅游,可以算作安排员工休年假。当然,视个案具体情况,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出现。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介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